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、设备、运输工具、物品、原料及产品实行查封或者暂扣
序号 |
职权名称 |
类别 |
实 施 依 据 |
收费依据 和标准 |
公开的 |
承办部门 | ||
形式 |
范围 |
时间 | ||||||
46 |
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、设备、运输工具、物品、原料及产品实行查封或者暂扣 |
行政强制 |
1.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(四)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,有权采取下列措施: (四)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、设备、运输工具和物品; 2.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(五)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,有权采取下列措施: (五)扣押、查封违法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、设施、原料及产品。 |
不收费 |
网站 |
社会 |
长期 |
应急辐射科环境监察局 |